(2017)粤07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梦城与甄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城,甄劲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309号原告:李梦城,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甄劲君,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李梦城与被告甄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梦城、被告甄劲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梦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甄劲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10月9日因生活上的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订立借款证明书,约定还款时间为3个月,被告不守信用,毫无偿还动作,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甄劲君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事实向原告李梦城借款7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甄劲君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李梦城借款70000元,并签立了《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9日,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据》立明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人姓名为甄劲君,收款金额为70000元。二、被告甄劲君在庭审中表示涉案借款70000元是原告李梦城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甄劲君的,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梦城和被告甄劲君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甄劲君签名捺印的《借据》、原告李梦城的当庭陈述、被告甄劲君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原告李梦城已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被告甄劲君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甄劲君应按《借据》中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李梦城偿还借款,但被告甄劲君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李梦城要求被告甄劲君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劲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梦城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甄劲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儒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