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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文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743号之二被执行人:高文仓,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田中、马正珠、高文仓、吴申翠、吴方春、徐小霞、盛叶能、王桂芳、吴方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仓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文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