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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某、程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钟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2017年4月20,本院收到异议人钟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钟某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中止执行本院(2016)桂0502执842号执行一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剥夺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三、被执行房屋是异议人一家六口人的唯一住房,若被执行将导致无家可归。经审查,本院(2016)桂05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执行一案,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委托我院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异议人钟某是本案当事人,异议理由是不服原审判决和被执行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并非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异议情形,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钟某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赖崇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磬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