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及仲裁费16404元。本院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及仲裁费16404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