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天山药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天山药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5972076-6。法定代表人:薛世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天山药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创业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7877-5。法定代表人:常金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天山药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行人滁州市天山药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3万元,利随本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