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诉被告砣小英、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砣小英,罗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752号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代静,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被告:砣小英,女,38岁,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罗洪章,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诉被告砣小英、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