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诉被告砣小英、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砣小英,罗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752号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代静,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被告:砣小英,女,38岁,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罗洪章,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诉被告砣小英、罗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州市渠成劳保物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