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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755号原告:杨某1,女,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杨某2,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桂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