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755号原告:杨某1,女,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杨某2,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桂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