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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清娥与周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娥,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5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清娥,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周礼,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清娥与被执行人周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二)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承担轮候查封车辆档案,不予年审。因未能实际控制到车辆,故未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三)向广州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地下一层002车位、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333号(广州雅居乐花园)2栋406房、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333号(广州雅居乐花园)润园1-11幢地下室821号车位,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车位。本院查封并拍卖周礼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11号3802房,拍卖成交款在扣除评估费用及银行抵押债权后,本案分配15955元。(四)本院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加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附近寻找被执行人下下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故未能对其强制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调查,除已执行的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黄晓锋审判员  杨 东审判员  吴森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