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占国与王成、刘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国,王成,刘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541号原告:吴占国,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成,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青,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华路187号。负责人:王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职工。原告吴占国与被告王成、刘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其欲与保险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82元(已预收524.91元),减半收取524.91元,由原告吴占国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