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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存敏与吕建成、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敏,吕建成,高明,赵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633号原告:秦存敏,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朱琳,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建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龙,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明,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赵勇,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花,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系被告赵勇之妻。原告秦存敏与被告吕建成、高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秦存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缺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秦存敏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