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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乃虎与被执行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彭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西路旅游大厦。法定代表人:孔德星,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恒,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彭乃虎,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在本院执行彭乃虎与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际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洛阳国际旅行社对本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洛阳国际旅行社称,贵院于2015年4月8日做出的(2014)涧民三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存在严重瑕疵的股权强制异议人转让给原告,并承认其享有完全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贵院裁定中止(2016)豫0305执1732号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彭乃虎与洛阳国际旅行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做出(2014)涧民三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彭乃虎对受让的被告洛阳国际旅行社0.08%股权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将原告的姓名、出资额、出资证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名册复制盖章后交付给原告,将原告的姓名、出资额等信息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彭乃虎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涧民三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1732号。本院认为,异议人洛阳国际旅行社提出异议的理由为本院做出的(2014)涧民三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内容系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孟帆航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