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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石国正与刘胜利、马柳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正,刘胜利,马柳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24-1号申请执行人石国正,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柳叶,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国正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胜利、马柳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胜利、马柳叶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胜利、马柳叶位于临渭区朝阳大街28号5号楼251号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现已流拍两次。申请执行人石国正申请同意以物抵债,并已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石国正,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0号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