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行、廖丹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行,廖丹,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905号申请人:肖行,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廖丹,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岳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行、廖丹诉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行、廖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589.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肖行已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行、廖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589.1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肖行所有的川A5××HF号福克斯牌CA×××××48型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6元,由申请人肖行、廖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