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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僖莱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僖莱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200号之一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766927。法定代表人:季锦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僖莱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9061280W。法定代表人:包云。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僖莱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