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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强与巩树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巩树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54号原告刘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巩树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巩树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