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强与巩树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巩树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154号原告刘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巩树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巩树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