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中江与司跃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中江,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司跃奇,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丁中江与司跃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跃奇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丁中江案件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丁中江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