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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中江与司跃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中江,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司跃奇,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丁中江与司跃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跃奇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丁中江案件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丁中江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