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素卿与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卿,艾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128号原告:董素卿,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艾俊杰,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原告董素卿与被告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董素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素卿暂撤回对被告艾俊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卿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董素卿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