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其喜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喜,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其喜,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4995-0。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其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广劳人仲非终字[2016]0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非终字[2016]0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