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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维勤与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勤,王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5号申请人郭维勤,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大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郭维勤申请执行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维勤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3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大军履行案款4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