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富、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富,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16号申请人郭富,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巴彦县富江乡。法定代表人车恒军,职务村长申请人郭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富称,被申请人尚欠我修路款29,268.00元,逾期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9,2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富欠款人民币29,268.00元。申请费177.00元,由被申请人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