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朱武,徐雪群,武义县新明天注塑厂,朱明柱,朱妙芳,浙江武义欧凯工贸有限公司,戴丽华,钱超梅,李春建,武义县桐琴镇祖明文教用品厂,吴祖明,巩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26323-6。法定代表人刘雪琴。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香山立交桥头,组织机构代码:56697611-7。法定代表人朱武。被执行人朱武,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雪群,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武义县新明天注塑厂,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长安街234号,组织机构代码:L5656638-0。法定代表人朱明柱。被执行人朱明柱,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朱妙芳,女,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欧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香山立交桥头,组织机构代码:09168580-9。法定代表人钱超梅。被执行人戴丽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钱超梅,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春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武义县桐琴镇祖明文教用品厂,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管湖村,组织机构代码:07972808-7。法定代表人吴祖明。被执行人吴祖明,男,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巩贞兰,女,1962年5月9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朱武、徐雪群、武义县新明天注塑厂、朱明柱、朱妙芳、浙江武义欧凯工贸有限公司、戴丽华、钱超梅、李春建、武义县桐琴镇祖明文教用品厂、吴祖明、巩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0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康宇工贸有限公司、朱武、徐雪群、武义县新明天注塑厂、朱明柱、朱妙芳、浙江武义欧凯工贸有限公司、戴丽华、钱超梅、李春建、武义县桐琴镇祖明文教用品厂、吴祖明、巩贞兰支付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