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顾春秀与刘杰、贾成宝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秀,刘杰,贾成宝,田巧慧,顾春秀,刘杰,贾成宝,田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秀,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贾成宝,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田巧慧,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春秀与被执行人刘杰、贾成宝、田巧慧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0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