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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62号原告:重庆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贾国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东,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求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