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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川1403民初796号裁定书原告周学军与被告李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李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796号原告:周学军,男,生于1974年11月3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玉,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春明,男,生于1964年3月6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原告周学军与被告李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学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