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华慧与许凤春、庞观、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慧,许凤春,庞观,柳恒,刘华慧,许凤春,庞观,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95号原告:刘华慧,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许凤春,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庞观,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柳恒,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华慧与被告许凤春、庞观、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华慧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刘华慧负担。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