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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华慧与许凤春、庞观、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慧,许凤春,庞观,柳恒,刘华慧,许凤春,庞观,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95号原告:刘华慧,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许凤春,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庞观,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柳恒,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华慧与被告许凤春、庞观、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华慧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刘华慧负担。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