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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文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佳,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西平县。因吸食毒品,2016年10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刘艳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文佳在西平县城鑫源酒店其所开的706房间内,容留马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9日,被告人刘文佳在西平县城鑫源宾馆其所开的706房间内,容留马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文佳在西平县城王子温泉酒店其所开的515房间,容留代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文佳供述,证人马某、代某证言,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自首材料及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境内旅客入住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佳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文佳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