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边强与卢治东、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强,卢治东,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卢治东,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朱敏,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卢治东妻子。本院在执行边强与卢治东、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治东、朱敏履行(2016)内0627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治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4月21日到2020年4月20日。二、冻结被执行人朱敏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4月21日到2020年4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晓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