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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广彦与被告承德市诚德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彦,承德市诚德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593号原告:林广彦,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诚德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王臻舟,职务:总经理。原告林广彦与被告承德市诚德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林广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广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广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广彦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