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佳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肖佳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166号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薛梓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佳皓,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其,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佳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6元,由上海科巴度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