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东与被告李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东,李作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587号原告李士东,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李���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原告李士东与被告李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东、被告李作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作为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15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李作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系邻居。因李作为经营缺少资金,分三次从李士东处借款共计1154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一分二厘,李作为每次均出具借据。2016年10月3日,李士东再次催要欠款,李作为统一为李士东书写欠据一份,内容为:2012年8月8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厘;2012年9月6日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厘;2014年2月11日借款65400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厘。以���欠款经李士东多次向李作为催要,但李作为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还款,现诉至法院。李作为辩称:借款属实,但我近期没有能力还款,同意分期分批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欠据一张在卷佐证,故本院对李士东要求李作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作为给付李士东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8日起按月利1分2厘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李作为给付李士东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6日起按月利1分2厘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李作为给付李士东欠款本金65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李作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