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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与王卫兵、占晓琴、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王卫兵,占晓琴,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支行。主要负责人郭知海,系支行行长。住址:景谷县。被执行人王卫兵,男,汉族,1970年10月08日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占晓琴,女,汉族,1983年08月20日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5068-9法定代表人叶昌统,公司经理。住址:昆明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卫兵、占晓琴、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王卫兵、占晓琴、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700946.67元及自2015年09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9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卫兵、占晓琴下落不明,且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未能提供王卫兵、占晓琴、昆明平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艾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