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770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清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毓斌,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金勃,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狮农商行)与被告王金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毓斌、李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勃和被告施莲超立即共同偿还截止2017年1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及透支手续费合计48821.45元(其中透支本金48075.26元,透支手续费746.1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及年费;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石狮农商行申请撤回对施莲超的起诉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金勃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47853.41元,并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及年费;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金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王金勃向原告石狮农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了《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2015年4月,原告石狮农商行向被告王金勃发放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领用合约》第二条约定,年费为每年人民币200元;持卡人按实际透支天数支付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透支本金×当期费率×透支天数;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手续费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5元;最低还款额包括所有费用、透支手续费、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透支手续费初始月费率为12‰,费率按季调整(2015年10月22日起调整为15‰);《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第七条约定,还款期限为每月账单日(即每月21日)起25天内,超过还款期限还款的属违约行为;《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第九条约定,持卡人经常逾期,或涉及诉讼、被执行,或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或偿债责任到期未履行,原告石狮农商行有权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透支债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金勃多次未按期还款,且其因在原告石狮农商行处的借款逾期未还已被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威胁原告石狮农商行债权的实现。为此,原告石狮农商行依照合同法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的约定,要求被告王金勃立即偿还信用卡全部透支本金及费用。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王金勃尚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47853.41元。被告王金勃未作答辩。原告石狮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王金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石狮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石狮农商行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石狮农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规定,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中的“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并对外公示。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农商银行与被告王金勃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石狮农商行依约向被告王金勃发放信用卡,被告王金勃透支使用信用卡本金47853.41元,且连续多期未偿还本金及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石狮农商行有权要求被告王金勃立即偿付截至2017年3月21日因透支使用信用卡产生的透支本金47853.4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年费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年费。诉讼过程中,原告石狮农商行申请撤回对施莲超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书面裁定。综上所述,原告石狮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金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47853.41元,并按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年费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王金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珊珊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玲玲附引用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