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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亚仁与李宝雄、彭昌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仁,李宝雄,彭昌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仁,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务工,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李宝雄,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彭昌职,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门窗装修工,现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昌职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52号天顺“盛世家园”10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12703号,建筑面积316.0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