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亚仁与李宝雄、彭昌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仁,李宝雄,彭昌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仁,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务工,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李宝雄,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彭昌职,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门窗装修工,现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昌职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西湖二路52号天顺“盛世家园”10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12703号,建筑面积316.0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