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1号。负责人吴秀清,行长。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福州中心大楼五层514室。法定代表人吴圣天,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圣天,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刘秀彬,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28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226703.2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福州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吴圣天、刘秀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