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玉梅与李键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梅,李键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75157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2021号原告:邓玉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斌,韶关市浈江区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键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震,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七层。负责人:董大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玉梅与被告李键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邓玉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仍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邓玉梅负担。审判员 朱桂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天成书记员 陈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