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209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中谊慧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托代理人张永庆、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70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6日在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被告给付原告70000元,但被告逾期未给付。被告崔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家庭情况属实,离婚后被告未再婚。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原告7万元属实,确实没有给付过。因被告要按协议偿还原告父亲借款158500元,现原告月薪4000元,每月偿还原告父亲2500元,没有能力再偿还原告款项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陈某与被告崔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6日双方在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欠外债人民币158500元离婚后由男方偿还。男方给女方人民币7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离婚协议亦经民政局备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款项,被告现主张原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崔某给付原告陈某7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