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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卫双良诉王镜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双良,王镜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60号原告:卫双良,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王镜淇,女,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双良与被告王镜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双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卫双良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