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卫双良诉王镜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双良,王镜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60号原告:卫双良,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王镜淇,女,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双良与被告王镜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双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卫双良负担。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