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孟庆伟与王令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伟,王令彭,窦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506号原告:孟庆伟,男,生于1977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令彭,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窦玲,女,生于1979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孟庆伟与被告王令彭、窦玲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孟庆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原告孟庆伟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记录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