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黄冠与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黄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里199号7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沈国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冠,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且其公司工商注册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合同履行地或者其公司所在的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冠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涉案合同涉及了电梯的安装、整改等内容,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