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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尤永萍、许玲、许现成与李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永萍,许玲,许现成,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尤永萍、许玲、许现成被执行人:李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7)八民山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磊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辑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