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尤永萍、许玲、许现成与李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永萍,许玲,许现成,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尤永萍、许玲、许现成被执行人:李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7)八民山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磊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辑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