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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辜悯,姜兴程等与范逸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程,唐玉英,辜悯,范逸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90号原告姜兴程,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唐玉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辜悯,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范逸潇,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程、唐玉英、辜悯诉被告范逸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程、唐玉英、辜悯撤回对被告范逸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