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宝东与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东,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张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东,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号。身份证号码:510402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克拉玛依市昆仑路14号。法定代表人:魏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31-32楼。法定代表人:栾仲文。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克拉玛依市阿山路30号盛达机电市场2号楼二楼9、10号。原审被告:张埔,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红云路**号**幢*单元****室。上诉人张宝东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张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3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宝东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张宝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有四名被告,克拉玛依市澳华工贸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主张仅以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远志审判员 李佳美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