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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长有与卜伟丽、刘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有,卜伟丽,刘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有,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卜伟丽,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国志,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9832.5元,诉讼费982元,合计90814.5元。执行费12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卜伟丽、刘国志的存款9081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