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16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5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1日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单琴,被告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黄伟在昌吉市蓝爵尚筑小区西侧道路上,盗窃被害人方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一辆,车内有雷亚牌手枪钻、水钻、冲击钻、热熔机、割刀各一个及焊枪、真空泵、切割机、氧气瓶各一个。总价值30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1月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向被害人方某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昌吉市公安局对五菱面包车、面包车座椅、氧气瓶、安全带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昌吉市公安局对银色“四维子”、黄色起子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黄伟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昌吉市公安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昌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毛某、胡某1、胡某2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昌吉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告人黄伟的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昌吉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昌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部分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伟向被害人方某退赔2110元;三、作案工具起子一把依法没收。(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