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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雪瑞与被告王兵、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雪瑞,王兵,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963号原告:魏雪瑞,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申晓军,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建行西安和平路支行员工。被告: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负责人:赵金亮,行长。原告魏雪瑞与被告王兵、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魏雪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雪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瑞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雪瑞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秀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