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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6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大丰市宏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孙长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华,大丰市宏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孙长华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6508号之一原告:周玉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宏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雨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长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华与被告大丰市宏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孙长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周玉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周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