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某县广川镇南杨木村**号。身份证号码:1311261982********。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被申请人:刘某(系被告刘国威父亲),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被申请人:马某某(系被告刘国威母亲),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刘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已经冻结刘某、马某某在银行的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某、马某某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