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中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丽,宋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30号自诉人:张红丽,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宋中林,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张红丽称,2015年12月骈培军借用我的豫A×××××白色凯迪拉克越野小汽车。在该车使用期间,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宋中林以骈培军欠钱为由占有该车。自诉人张红丽以被告人宋中林侵占自己豫A×××××白色凯迪拉克越野汽车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主张以侵占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罪证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张红丽对被告人宋中林的自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