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4300号原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5栋15a13号。负责人:刘宗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董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皖宏电力)与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百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19日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皖宏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百置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皖宏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宜百置业支付皖宏电力工程进度款1885000元及利息94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皖宏电力与宜百置业签订《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宜百置业将铜陵市商会大厦配电工程中的电力安装工程交由皖宏电力承包施工,总价款为210万元。合同签订后,皖宏电力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建设安装工程,该工程已经国家电网铜陵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送电。依据合同约定,宜百置业应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95%即1995000元,但其仅支付工程款11万元,余款1885000元至今未能支付。宜百置业未作答辩。皖宏电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皖宏电力与宜百置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宜百置业系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的发包方,皖宏电力系该工程的承包方,工程价款为210万元;2.商会大厦10KV配电工程竣工资料、国网铜陵供电公司营销部受电工程竣工检查验收通知书,证明电力安装工程验收合格;3.《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配电资产移交质保协议书》、客户移交资产验收表,证明涉案工程及相关资料已移交给了国网铜陵供电公司;4.2014年1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宜百置业仅支付工程款11万元;6.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证明皖宏电力向宜百置业开具了金额为210万元的发票。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皖宏电力与宜百置业签订《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宜百置业(发包人)将“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交由皖宏电力(承包人)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移交供电公司,承包范围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及土建工程;工程总价款为一次性包干价210万元;付款期限为:设备全部进场开箱验收后付至总价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付至总价的80%,工程竣工、送电、移交后,在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待一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结清;工程要求:配电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通过供电管理部门的验收,供电业务报送、装表、送电移交等全部供电业务手续;竣工后承包人负责向供电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合同同时约定:承包人如不能在交房前完成供配电工程的送电、移交工作,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工期顺延;质保期限为:送电之日起一年内,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免费维修。合同签订后,皖宏电力组织人员,于2014年7月份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陆续进行了相关试验工作。完工后,宜百置业与皖宏电力共同向国网铜陵供电公司提出验收申请。2014年7月15日,国网铜陵供电公司完成了该工程的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16年,皖宏电力将供电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了国网铜陵供电公司。依据皖宏电力与宜百置业签订的《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宜百置业应在竣工验收、送电并移交的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1995000元,但宜百置业仅于2014年1月29日向皖宏电力支付工程款11万元,余款1885000元至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皖宏电力与宜百置业签订的《铜陵市商会大厦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承包人,皖宏电力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该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国网铜陵供电公司后,作为发包人,宜百置业至今未能付清工程进度款,显系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皖宏电力要求宜百置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88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皖宏电力要求宜百置业支付利息损失94250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利息数额也未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宜百置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皖宏电力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皖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程进度款1885000元,利息损失94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13元,由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兵人民陪审员 江 霞人民陪审员 孙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