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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3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31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2民初15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胡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胡(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152512.9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增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